115年度司促字第7714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蓮華生活網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記載為「蓮華生活網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經查,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所示,債務人公司已更名)
㈡承上,請提出債務人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統編:00000000】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