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7715號
債 權 人 永寶華企業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祐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
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民法第272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債務人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祐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對其負連帶清償責任,
惟未提出債務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之釋明資料,
嗣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4日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對債務人請求
連帶給付之法律依據,前開裁定已於115年4月1日送達債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為憑。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
是以,
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祐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負連帶給付責任,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