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77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7719號
債  權  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俞淇  
債  權  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俞淇  
債  權  人  綠益康清潔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政  


債權聲請債務人鴻邑悅中山社區管理委員會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500元由債權人居之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其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同法第12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及「提出債務人鴻邑悅中山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公所備查函影本。」,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4月1日分別送達於債權人,其中債權人居之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綠益康清潔環保有限公司逾期仍未繳納裁判費,其聲請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至於債權人居之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雖已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債務人主任委員之公所備查函,致本院無從確認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其聲請難認為合法,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