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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77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7720號
債  權  人  口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韻智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吳靜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違約金之利息起算日為「115年1月27日」是否有誤?(利息起算應自115年1月27日之翌日起算)
    ㈢提出債權人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