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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79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791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曾筱諼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確認債務人姓名為「曾筱諼」或「曾筱蘐」?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