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7959號
債 權 人 阮堯泰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楊建宗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因
聲請狀檢附分期付款契約書之貸與人、
本票之受款人均為煜泰國際有限公司,且本票未載金額、
發票日,為無效票據,應提出:
⑴債權人得為
本件請求之
法律依據及相關釋明資料:如為
債權讓與,應提出①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②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③或無需通知之證明。
⑵債務全部業已屆期而未清償之證明:①借款
期間是否已屆期(如是,何時到期)?②是否因一期不清償視為全部到期。如是,其何時開始未清償,並提出一期不清償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如無須催告而視為全部到期,應提出約款,如需催告視為到期,應提出催告文件)。
㈡提出附表(因請求標的聲明記載自「附表利息起算日」起算利息),或陳報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