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79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7974號
債  權  人  惠友運動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秀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竑勝即宇宙健康運動生活館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宇宙健康運動生活館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並提出其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如為獨資商號,應更正債務人為「林竑勝即宇宙健康運動生活館」。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