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80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8048號
債  權  人  中鹿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品妤  



債權聲請債務人莊德堉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前段、同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督促程序首重迅速,法院僅審查單方書面,是為特定當事人以及便利法院就管轄權有無之審核,債權人向法院提出支付命令之聲請,自應以書狀載明並提出足資釋明得特定債務人身分之資料,如此方得謂其聲請業已合致法定必要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請提出債務人莊德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5年4月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未繳費及補正,故無法特定債務人,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4月20日送達於債權人,債權人逾期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是依首揭規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