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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81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816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范珅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2,54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范珅瑞於民國113年01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1月30日起至民國116年01月30日止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3月20日止累計68,875元正未給付,其中64,678元為本金;2,904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范珅瑞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3月05日止累計53,671元正未給付,其中49,972元為消費款;2,481元為循環利息;1,21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0816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64678元
范珅瑞
自民國115年03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49972元
范珅瑞
自民國115年03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