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82號
債 權 人 伯克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黃仲耿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1,148,750元之計算式。
㈡陳報債務人有業務
侵占之相關釋明資料影本(如:報案三聯單、已為刑事告訴之相關資料)。
㈢陳報委請
律師事務所之費用為「100,0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影本(如:收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