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826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宗穎
債 務 人 徐瑋延
一、
債務人林明真即徐建凱之
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徐建凱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徐瑋延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93,160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