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830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許東勲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8,43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下同)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
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
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
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
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
合先敘明。(二)緣
相對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13年8月15日撥付信用貸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整予相對人,貸款期間為7年,貸款利率為12.5%計算之利息。
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
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 (三)
詎相對人自115年1月15日起未依約履行
迄今,計欠貸款本金258,43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遲延利息,依信用借款約定書第二十條之約定,相對人顯已喪失
期限利益,相對人應立即償還,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護債權,
實感德便。釋明文件:金管會函、線上成立契約、信用借款約定書、放款往來明細、限期催告繳款信函、
戶籍謄本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8303號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