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8385號
債 權 人 陸一銘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倍麗捷精密機械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倍麗捷精密機械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雖核准設立,但已命令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
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
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
清算人或有無經法院選任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請陳報債權人113年10月工資30,300元及11月工資18,000元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