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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83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8385號
債  權  人  陸一銘  

債權聲請債務人倍麗捷精密機械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次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倍麗捷精密機械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0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倍麗捷精密機械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雖核准設立,但已命令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有無經法院選任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㈡請陳報債權資遣費167,155元之計算式。㈢請陳報債權人113年10月工資30,300元及11月工資18,000元之釋明資料。」,該裁定業已於4月10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具狀補正,有收狀及收文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