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8586號
債 權 人 鄭倉欣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陳竣崴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臺端
聲請狀未提出與名稱相符之印信,請重新提出狀末有「與債權人鄭倉欣名稱相符之印文(不得以印刷代替)」之完整聲請狀,並註明案號及
股別。【115年度司促字第8586號,拾股】
㈢請完整敘明
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