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8590號
債 權 人 許碧蘭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滙聚智能販賣機股份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二、
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4月1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