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869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吳瓊城
債 務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冠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
一、
債務人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冠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95,831,978元,及如附件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
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
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又按支付令命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期甚明。
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冠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邀同債務人永冠能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Yeong Guan Energy Technology Group Company Limited)為連帶
保證人簽立聯合授信合約書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永冠能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Yeong Guan Energy Technology Group Company Limited)核發支付命令,然依債權人提出之聯合授信合約書及登記資料影本,債務人永冠能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Yeong Guan Energy Technology Group Company Limited)係設立登記於開曼群島之外國公司,公司設址於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KY1-1111,Cayman Islands,緃然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本國設有戶籍地址,本件支付命令仍應對債務人公司之開曼群島之登記址送達,即對其仍須向國外送達之,因於法有違,依
上開規定,對債務人永冠能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Yeong Guan Energy Technology Group Company Limited)支付命令之聲請部分應予駁回。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