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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87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8706號
債  權  人  元碩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君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江進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江進宇」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與狀附帳款支付聲請書乙方「金泰成實業有限公司」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