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8711號
債 權 人 安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古朝鋒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臺端
聲請狀末提出之印信為彩色印刷,請重新提出狀末有「與債權人安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暨法定代理人名稱相符之印文(不得以印刷代替)」之完整聲請狀,並註明案號及
股別。【115年度司促字第8711號,拾股】
㈡依原因事實中記載
兩造有約定分期付款,請陳報兩造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若有此約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