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8758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義雄
林嘉緯
林伯男
一、①
債務人林義雄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546,152元,及如 附件附表1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林義雄之財 產為
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嘉緯、林伯男給 付之。
②債務人林義雄、林嘉緯、林伯男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3,802,582元,及如附件附表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