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8766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芳咨
一、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台幣3,604,078元,及自民國115
年1月21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807計算之利 息,
暨自民國115年2月22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以上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即九個月。
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台幣506,612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1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10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2月22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即九個月。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