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8784號
債 權 人 火車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群策創生商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權人以謝心茹為債務人群策創生商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代理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惟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顯示,債務人現任法定代理人為張進鑫,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日裁定命於5日內更正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並
提出債務人群策創生商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債權人於同年月14日收受送達後
迄未補正,有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是本件債權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規定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