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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87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8791號
債  權  人  飛藤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偉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蘇敏源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委任狀正本。(債權人委任洪子豐之委任狀)
    ㈡確認億聚有限公司是否為債務人?如億聚有限公司為債務人,業已廢止,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居所地址,並檢附其『廢止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補正對債務人蘇敏源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因僅工程合約係以億聚有限公司與債權人簽訂)
    ㈣承上,如億聚有限公司、蘇敏源均為債務人,請陳報本件是否為連帶債務及其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