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8791號
債 權 人 飛藤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蘇敏源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確認億聚有限公司是否為債務人?如億聚有限公司為債務人,業已廢止,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檢附其『廢止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補正對債務人蘇敏源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因僅工程合約係以億聚有限公司與債權人簽訂)
㈣承上,如億聚有限公司、蘇敏源均為債務人,請陳報
本件是否為連帶債務及其
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