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8947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永逸
債 務 人 呂奇惠即饒奇惠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1,088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含)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暨違約金新臺幣142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