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895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孫永州
債 務 人 頡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劉育臣
債 務 人 吳秀娟
一、㈠
債務人劉育臣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21,349元,及如
㈡債務人頡廷有限公司、劉育臣、吳秀娟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096,222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2至編號9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㈢債務人頡廷有限公司、劉育臣、吳秀娟應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