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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89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8992號
債  權  人  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其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憶茹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陳憶茹」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因與狀附出貨傳票買方為玖玖零診所不相符。)
    ㈡提出「玖玖零診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請提出其合法法代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