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8994號
債 權 人 趙鍊慶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東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呂亞倩究為「債務人」或「債務人東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
㈡提出債務人東立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承上,如呂亞倩亦為
本件債務人,請補正對呂亞倩之請求原因事實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