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8995號
債 權 人 向陽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徐志銘之
繼承人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志銘之
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然未據載明繼承人姓名,經本院裁定命補正後,雖於民國115年4月20日具狀陳報其繼承人,然其所陳報之繼承人均已拋棄,有本院所引卡查詢在卷
可參。再經本院命其補正後,債權人雖提出法院
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及
繼承系統表,並稱已向法院聲請選任
遺產管理人等語,則本件債權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規定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之情自明,是本件聲請
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