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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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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89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8995號
債  權  人  向陽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翰聰  


債權聲請債務人徐志銘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志銘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然未據載明繼承人姓名,經本院裁定命補正後,雖於民國115年4月20日具狀陳報其繼承人,然其所陳報之繼承人均已拋棄,有本院所引卡查詢在卷可參。再經本院命其補正後,債權人雖提出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及繼承系統表,並稱已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則本件債權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規定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之情自明,是本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