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9008號
債 權 人 承信汽車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高銘皮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維修自用小貨車之金額為何?並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168,179元之計算式。
㈡確認債務人高銘皮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為何?並請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