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9087號
債 權 人 廖芳筠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原阜揚人本綠建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6,000,0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與附件所示支票總額不符,此項裁定已於115年4月1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致本件無從形式判斷債權金額以及起息日,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