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9146號
異 議 人 蘇育葸
○○○○ ○號
上
異議人蘇育葸因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
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如該支付命令係由
司法事務官所核發者,該異議亦應由司法事務官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240條之4第1項但書規定即明。
二、
經查,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8日就
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
所載,係於115年4月16日寄存
正本於立人派出所,而
本件異議之提出,則為115年5月22日,顯逾法定期間,
聲明異議自不合法,依前開說明,其異議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