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9246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莊凱婷
債 務 人 強翊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立玹
債 務 人 蘇心泫
林冠宇
上
當事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第一項「㈢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
債務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職權更正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