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9498號
債 權 人 傅子瑄即大雄工程行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三元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確認
本件完整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含工程施工完成內容、工程款計算方式及已付金額)
㈢確認請求標的聲明為何?(如:請求金額、利息起
迄日、利率各為何?)
㈣確認
聲請狀尾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誤?
㈤提出債務人三元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