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95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輝煌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1,081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按期收取每期固定金額為新臺幣300元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債務人黃輝煌於民國(以下同)114年4月18日依據與
聲請人簽訂之放款借據乙紙,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14年4月21日起至119年4月20日止。
詎料債務人於未依約繳納本息,
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利息,依貸款契約書第九條個別商議條款約定,債務人與本行之授信往來如違反約定或承諾事項時,本行得不待通知減少對債務人之授信額度或縮減貸款期限,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即喪失
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㈡
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個人金融車輛貸款契約書及放款短查詢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