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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9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95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黃輝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1,081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按期收取每期固定金額為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黃輝煌於民國(以下同)114年4月18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放款借據乙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14年4月21日起至119年4月20日止。料債務人於未依約繳納本息,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利息,依貸款契約書第九條個別商議條款約定,債務人與本行之授信往來如違反約定或承諾事項時,本行得不待通知減少對債務人之授信額度或縮減貸款期限,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㈡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個人金融車輛貸款契約書及放款短查詢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