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9866號
債 權 人 詹仁豪
債 務 人 誼榕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許展榕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00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
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
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
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
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
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
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經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債務人等應
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6,150,000元,
惟僅就其中5,000,000元提出投資合約書以為釋明,
嗣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4日以中院漢
非柒115司促9866號函命債權人補正請求逾5,000,000元部分之釋明資料。惟債權人
迄未能就逾5,000,000元部分釋明,則
前揭規定定,該部分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