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9868號
債 權 人 車寶貝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劉政詩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查報債務人之實際
住居所為何?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供債務人即車主(ATV-7968)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㈣提出具有債務人簽章之車寶貝汽車百貨(工作單)之影本。
㈤確認請求聲明「
相對人及
法定代理人應
連帶給付」
聲請人472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