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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98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9868號
債  權  人  車寶貝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川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政詩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查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供債務人即車主(ATV-7968)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㈣提出具有債務人簽章之車寶貝汽車百貨(工作單)之影本。
    ㈤確認請求聲明「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472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