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9960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柏延
債 務 人 浚泰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
債 務 人 林郁軒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600,000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5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611,198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830,050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8,000,000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4,970,000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000,000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