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9970號
債 權 人 陳文斌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上佳粘膠股份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請確認債務人「上佳黏膠股份有限公司」是否誤載,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正確是否為上佳「粘」膠股份有限公司)㈢請提出債務人同意支付修繕整理費用153,000元之釋明資料。」,
雖債權人於民國115年4月24日具狀補正,然僅提出LINE對話截圖,別無其他可供釋明債務人同意支付修繕整理費用153,000元,本件釋明不足,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