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9974號
債 權 人 碩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能海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如為合夥,並請提出其合法
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㈢陳報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