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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9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998號
債  權  人  時代商務中心管理委會

法定代理人  林浚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陶雅餐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林浚豪現為時代商務中心管理委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
    ㈡請提出債務人陶雅餐具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提出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建物地址:臺中市○區○○○街○段000號)。
    ㈣請提出催繳費用掛號郵件回執影本。(若所提回執投遞記要顯示係由「管理委員會」代收,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