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998號
債 權 人 時代商務中心管理委會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陶雅餐具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林浚豪現為時代商務中心管理委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
記錄等)。
㈡請提出債務人陶雅餐具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提出第一類
不動產登記謄本(建物地址:臺中市○區○○○街○段000號)。
㈣請提出催繳費用掛號郵件回執影本。(若所提回執投遞記要顯示係由「管理委員會」代收,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