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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99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9987號
債  權  人  仟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鴻偉  

債權聲請債務人漾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漾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具有雙方公司印文之退場協議書影本。㈡陳報請求金額0000000元之計算方式。㈢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年息5%計算。)㈣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權人併予請求債務人返還系爭本票」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台端請求返還本票此部分督促程序,其性質非屬給付金錢或其他性質相同之一定數量替代物。)」,債權人雖於115年4月29日補正,所提出之退場協議影本,未有債務人漾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章外,簽名代表債務人漾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者亦非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難認已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