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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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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催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長城電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紅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票據號碼SA3861815號支票發票人為何人?(台端
    聲請狀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二、請確認本件是否為「公示催告」重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