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催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茂實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洪惠集
上
聲請人因聲請
公示催告,本院於115年2月24日所為之裁定,有誤寫之情形,本院更正裁定如下:
本件公示催告原本及
正本中關於
聲請人「茂實行企業股份有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茂實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併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附記:請將本裁定及公示催告全文一併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