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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催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鄭淑蓮即陳仙輝之
繼承
人
陳帝瑞即陳仙輝之
繼承人
陳詩萍即陳仙輝之繼承人
陳詩怡即陳仙輝之繼承人
陳怡君即陳仙輝之繼承人
上
聲請
人聲請
公示催告
,
聲請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
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提出
聲請狀
末全體聲請人之印文。
三、請提出陳仙輝之除戶
戶籍謄本
正本
。
四、陳仙輝之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請提出陳仙輝之繼承人有無辦理
拋棄繼承
之法院備查文件
(逕向被繼承人陳仙輝
住所
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
本件
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
嗣
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