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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催字第 1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錩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理仁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系爭股票至股票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公司辦理掛失通
    知之證明文件正本
二、請確認系爭7張股票究竟為何人所有?聲請人公司是否為系
    爭股票之正確票據權利人?(依股東名簿記載股份為不同股
    東持有)如聲請人有誤,請具狀更正本件聲請人,並提出聲
    請狀上與聲請人相符之印文。
三、如確認股東為系爭股票持有人,請提出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