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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催字第 1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錩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理仁  

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股票掛失證明文件、確認股票票據權利人及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於聲請人,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