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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催字第 2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韋侖  
代  理  人  林美英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向玉山商業銀行台中分行購買新臺幣187,166元之借方、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㈡確認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票據號碼為「0546639」之記載是否有誤?(因與公示催告聲請狀事實理由支票號碼「A
      M0546639」不相符),如有誤載,請至銀行更正並提出更正後加蓋銀行戳章之止付通知書。
    ㈢確認事實理由支票到期日為「115年2月5日」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