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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催字第 2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寶立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照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華南商業銀行東勢分行出具之最新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正本(原所提掛失止付通知書至遞狀時已逾5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