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催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中化裕民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但應於提出
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票據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5年4月14日具狀聲請公示催告,經核其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為付款銀行於115年4月8日所出具,聲請公示催告已逾掛失後5日,與
首揭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三、本件聲請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