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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催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茂實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亭宇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林瑞騰是否為代理人?如是,請提出委任狀「正
    本」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